COVID-19 的疫情,從 2020 年初開始已折騰了全球將近一年半的時間,無論是高度或低度開發地區,所有國家無一倖免,世界各地的人們在這段一年多的期間飽嚐了生離死別。
而台灣的確診數,在政府對外實施嚴厲的邊境管制,對內及早要求國民在特定區域(如:車站、捷運及大賣場等等)戴上口罩的政策下,即便有零星的本土確診點火,終究無法造成燎原之勢。
上天似乎嫉妒這樣的歲月靜好,因華航機師檢疫隔離期間和機場防疫旅宿員工確診事件,自今年 4 月 23 日開始打破了我國 121 天沒有本土病例的佳績,本土確診持續延燒到 5 月 14 日,當天指揮中心已經透露防疫警戒升往「三級」的風聲,除了敏感的股票市場根本招架不住的崩跌(將近 1500 點的史上最大跌點)之外,也讓早已習慣安逸生活的國人陷入無盡恐慌。
次日,本土確診個案單日暴增 180 例,雙北市進入三級警戒,其他各縣市也宣布著手準備三級警戒的相關事務,之後本土確診個案便不停出現。
而台灣自 COVID-19 於世界上爆發開始以來,到了現階段才開始面臨本土疫情的劇增,大量疑似病例之篩檢及通報需求,令衛福部在一開始時承認,基於檢驗量能與通報作業的問題,會發生遲延公告確診數的情形。
從而,指揮中心自 5 月 22 日起,在公佈本土確診案例數時,會將前幾天因尚未檢驗、尚未通報而沒有加入該日的確診數目延遲幾天公佈,例如:5 月 16 日公布 206 例確診個案,在隔了幾天才將漏未加入的 74 例補足,因此 5 月 16 日實際上有 280 例本土確診。
指揮中心也將此種補足的行為,稱為「校正回歸」。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而民主的價值展現在國家所有的施政行為,都要受到人民的監督,以及擁有民意的立法者授意。原則上,立法委員會將一切行政權可以做出的行為,透過立法的方式,讓行政機關有法律得以遵循,來滿足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其中最重要的觀念,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至於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在一定條件下,都要有法律的依據。」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只要沒有允許國家從事某一行為,國家都「不可以」在沒有規範的前提下去完成。
因此法律保留原則,便是限制「國家機器」運作的一種規範模式。(這剛好跟人民相反,法律只要不禁止人民從事某一行為,人民都可放心大膽去做。)
然而,行政機關每天要面對的事千頭萬緒,如果所有施政要完成的行為,都要由立法委員立法後才可以去做,會造成立法院須要沒日沒夜的立法、行政機關天天在等待法案產出的窘境。
因此,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將法律保留原則細緻分為不同層級,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而大法官的想法,簡單講就是「越重要的東西,越該有充分對應的條文」。
也就是說,如果某一國家機器所做成的行為,「對人民來說越重要」的話,就越要經過立法者充分的授權,否則就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換言之,如果某個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太重要」,就不太需要法律依據,甚至就算沒有經過立法者授權,也可以讓行政機關依照自身專業頒布「行政命令」,作為行政機關將來發動職權的依據(註一)。
回到指揮中心採取校正回歸的情形,在保障人民「知的權益」的重要前提下,指揮中心有如實告知人民確診數量的責任,於是在採檢量能不足時,透過校正回歸的手段,盡力在有限時間內呈現完整的確診個數。
換句話說,採取校正回歸的政策,是在確保人民「知的權益」,滿足了人民
在想要充分掌握疫情、管理資訊的需求。這樣的舉動確實可能需要有法律依據才能完成。
對此,就有人質疑,指揮中心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採行「校正回歸」的方式,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但筆者認為實際上並非如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註二)相關規定,指揮中心本來就應透過新聞媒體適時發布疫情相關警示;而利用媒體發表疫情訊息時,若有調整內容的必要,更有立即更正的義務(即校正回歸等方式)。
透過前述法規的說明,應該可以了解所謂的校正回歸,其實是依照相關規定所作的措施,不會有違反依法行政,甚至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落筆至此早已夜深人靜,疫情盡頭的曙光仍舊熹微;而民主時代,大家對於指揮中心的作為是好是壞,都能有自己的意見,也讓評論如雪花般飛來,甚至可說是烽火漫天。
從筆者的法律背景出發,自然會仔細觀察政府政策與執行走向是否合乎程序及相關規定;像是未來各家疫苗的緊急授權,藥事法對此的規範密度似乎有所不足,這都很值得我們進一步關心與改善(註三)。
反之,若面臨相關討論超出了自身領域,也會嘗試先去理解該領域的「專業」究竟如何論述,再慢慢累積感想進而抒發己見,期許你我不要掉入漫無邊際的質疑,畢竟疫情風暴要雨過天青,只靠謾罵是不夠的,還有待大家齊心協力呀!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