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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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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前者以理性為本質,後者以感性為核心;前者強調的是規則、邏輯、秩序,後者講求的是浪漫、飄逸、想像。然而自從人類告別蠻荒、步入文明時代以來,法律與文學又如影隨形、成雙成對,在上層建築這一魔幻般的大舞臺上翩躚起舞,時時關注、引導、規範著芸芸眾生的行為、信仰與追求。

從古代到現代,從中國到外國,一部部蘊含著法律思想的小說、一齣齣浸潤著法律理念的劇作紛紛亮相,在文明社會理智與瘋狂、誠信與虛偽、民主與專制、規範與無序交織在一起的光怪陸離的現實生活中閃耀著智慧的光芒,揭示著人性的善惡。《十五貫》《竇娥冤》《包公案》《刑警隊長》《天網》《威尼斯商人》《原告證人》《尼羅河上的慘案》《匹克威克外傳》這些人們耳熟能詳的經典作品印證了法律與文學的水乳交融,使人們在欣賞文藝作品的同時,也受到了法律潛移默化的影響。

與此同時,隨著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和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對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與界定,尤其是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簽訂,人們亦愈加意識到法律對文學起著不可替代的保護與規範作用。1973年,美國密西根大學詹姆斯懷特教授出版的《法律的想像:法律思想與法律表現性質之研究》一書,標誌著「法律與文學」運動的開始。21世紀的今天,法律與文學的關係更發展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境界:在美國,「法律與文學」不僅成為一個法學流派,更成為各主要大學法學院的常設課程;在中國,近二三十年來,也有不少學者開始關注這一法學學術研究的新方向,並且已有相當多的成果面世。筆者認為,隨著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提出以及文化強國戰略的實施,我們應深入研究並利用法律與文學的難以割捨的關係,以促進法制宣傳的發展以及文化軟實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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