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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時該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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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寬恕的權利?誰應該被寬恕?在哪些條件下才能夠寬恕?

如果法律不從懲罰的角度制定,而是原諒與寬恕,
世界會是什麼樣子?

前哈佛法學院院長、哈佛三百週年校級教授瑪莎‧米諾
給眼下這個動盪不安的世界一場充滿人性辯證的法律課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葉浩(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聯合推薦(按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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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不是非黑即白,法律也不是什麼都管得到。
我們認同懲罰的規範力,卻也看見寬恕的正向引導力量。
然而,要讓寬恕成為司法實務的一環,牽扯到極為複雜的衝突。

寬恕的能力是一種資源,讓個人有辦法超越積怨與衝突。曼德拉領導南非的社會運動反抗種族隔離,再引領國家和平過渡到一個擁抱人權的民主政府,塑造出關注未來的寬大胸懷,而非耽溺於過去的怨恨。他曾說:「恨就像是自己喝下毒藥,然後希望你的敵人快死。」

寬恕,意味著打破冤冤相報的輪迴,並且拒絕個人內心「親眼目睹犯錯的人受苦」的慾望。
然而,寬恕的概念非常複雜,需要層層剝開釐清:

首先,寬恕必須出自個人意願,強迫他人寬恕,有可能會帶來二次傷害。與此同時,選擇不寬恕是一種賦權,同樣可以獲得尊嚴與力量。除此之外,人可以寬恕他人,而無須寬恕錯誤的行為。因為個人受傷可以選擇寬恕,但若傷害的是一整個社群,正義仍需要司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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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的人也可以主張懲罰犯罪者是一項公共行為,堅持公共規範。這證明法律與寬恕可能屬於完全不同的領域。寬恕屬於「人際領域」,法律體系則是取決於無關個人的過程。藉著寬恕,人們可以放下對那個傷害他們之人的憤怒與仇恨,但人們同時可能並不打算、也不可以改變秉公處理的需求,又或者是改變政策,試著遏止未來有類似的犯罪者。法律體系的寬恕帶來進一步的問題:
△ 法律如何能夠寬恕犯錯之人?
△ 法律上的寬恕與個人的寬恕有何不同?
△ 支持和反對法律寬恕的理由各是什麼?
△ 法律範圍內寬恕的限度在哪裡?

法律反映一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而在一個比較不公正的社會裡,就會需要更多的法律。法律體系的目的本是用於懲罰違反者,但如果重新修正法律規則,將寬恕的可能性也納入的話,會有什麼樣的變化?前哈佛法學院院長瑪莎‧米諾在本書提出「寬恕的力量」所具有的種種潛能,一方面探討寬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承認有些錯誤絕對不可饒恕。她深入不同領域的議題在法律、正義,與文化傳統的複雜交界,並拋出一個當代最為困難的問題:法律是否應該鼓勵人們寬恕?


米諾透過以下三大面向來處理法律中的寬恕議題:
1. 面對童兵與未成年犯罪者,修復式司法有何利弊?
2. 債務免除如何給予人們重新開始的機會?針對國家主權、地方政府、企業與個別債權人,各國法律處理債務的方式有何不同?
3. 當赦免作為強大的法律工具,它何時能維護正義、和平與民主的價值,何時又會傷害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承諾?

個人與社會往往拒絕寬恕,此事確實有其人性根源,但有時候,放棄法律上的怨恨會讓法律更為公正。不過,由於法律是維護民主的重要框架,雖然宗教領袖、心理學家等都肯定寬恕是向善之動力,但要將寬恕落實為正式的法律施行細則,將牽涉到更為複雜的考量。瑪莎‧米諾身為鑽研寬恕議題數十年的哈佛法學院教授,藉由本書議題之探討,無論在實務與理論上都進一步提出了操作的輪廓與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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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瑪莎‧米諾Martha Minow
哈佛三百週年校級教授,二○○九年至二○一七年間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退休後,米諾是繼任大法官的候選人之一。
數十年來,她研究並書寫關於法律與原諒的相關議題,研究範圍包括科索沃的獨立國際委員會以及聯合國高級難民署的想像共存計畫。著有Between Vengeance and Forgiveness: Facing History after Genocide and Mass Violence(暫譯:報復與諒解之間:在種族滅絕與大屠殺後面對歷史)等作。

譯者簡介

李宗義
畢業於政治大學英語系、東亞所,清華大學社會所博士,現為安徽大學社會與政治學院副教授,近年關注災難中的政府與災民的決策,翻譯的作品包括《叛離、抗議與忠誠》(商周)等近二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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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雅淑
畢業於台大圖資系、清華大學社會所,清華大學社會所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經濟社會學、文化社會學、金融、文化財富等,翻譯作品包括《窮人的經濟學》等書。